(2017)渝0113民初149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张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张明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4941号原告: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李杰,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明伟,男,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刘广东与被告张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刘广东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广东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广东负担。审判员 史春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