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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3民初75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新疆鼎立合创贸易有限公司与詹绪国、张明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鼎立合创贸易有限公司,詹绪国,张明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3民初7539号原告:新疆鼎立合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铁银街88号(新疆北方钢铁国际物流园区A6栋16号)。法定代表人:刘英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华,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林凤,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绪国,男,196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杰,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明智,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鼎立合创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詹绪国、张明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过程中,原告新疆鼎立合创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鼎立合创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718.9元,本院退回原告多收案件受理费3418.9元。审判员  毛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