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司救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廖映东决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映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鄂05司救执7号申请人:廖映东,男,汉族,1948年11月11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廖映东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按照规定进行了审查。廖映东向本院申请:请求给予国家司法救助。事实和理由:廖映东因与被执行人刘勇篪故意伤害罪一案,葛洲坝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5日作出(2012)鄂葛洲坝刑初字第000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令刘勇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映东的经济损失96472.98元。由于被执行人刘勇篪无偿还能力,廖映东因该案造成重伤,且其年岁已高,收入微薄,因支付前期救治费用及后续治疗费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故申请司法救助。经审查查明:2011年9月10日9时许,刘勇篪因下水道排水纠纷与邻居廖映东发生争吵,后双方扭打在一起。在扭打过程中,刘勇篪摸出一把三角刮刀朝廖映东的背部猛刺一下,致廖映东肺下叶贯通伤、胸部裂创致血气胸。经法医初步鉴定,廖映东的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2012年1月5日,葛洲坝人民法院作出(2012)鄂葛洲坝刑初字第000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令刘勇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映东的经济损失96472.98元。案件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刘勇篪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廖映东时年69岁,收入微薄,且因刘勇篪的伤害行为造成其重伤致残,因支付前期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家庭生活困难。其家庭困难的事实有大学路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申请人廖映东与刘勇篪故意伤害一案,已经葛洲坝人民法院作出有效判决,刘勇篪应赔偿廖映东经济损失96472.98元,现因被执行人刘勇篪无赔偿能力导致案件不能执行。申请人廖映东年岁已高,收入微薄,且因刘勇篪的伤害行为重伤致残,肺部裂创致血气胸,因支付前期救治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廖映东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符合国家关于司法救助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湖北省国家司法救助分类量化标准实施细则》第七条之规定,决定如下:给予廖映东国家司法救助30000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