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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执22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伍婷与林国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婷,林国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2254号申请执行人伍婷,女,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林国森,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江门市新会区。申请执行人伍婷与被执行人林国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705民初492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林国森应支付货款3859元、利息及案件诉讼费用给申请执行人伍婷。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于2017年6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认可本院的查询情况以及本案的执行情况。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5执22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林国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可分配财产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卓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新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