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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执恢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吉林市龙潭区冠华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大林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龙潭区冠华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吉林市大林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恢9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龙潭区冠华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吴雨恒,该公司总经理。执行代理人:周峰,该公司主任。被执行人:吉林市大林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郑秀英,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吉林市龙潭区冠华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大林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冻结,被执行人已于2017年4月28日和2017年7月25日分二次共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0万元。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吉0203民初298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家红审判员  苏向彬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源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