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执17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晓东与被执行人刘磊、项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东,刘磊,项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6执1700号申请执行人:王晓东,男,汉族,1980年7月5日出生,住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刘磊,男,汉族,1986年3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项丽,女,汉族,1962年8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申请执行人王晓东与被执行人刘磊、项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作出(2016)苏0106民初7913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刘磊、项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王晓东借款8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合计656元,由刘磊、项丽负担。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等执行措施,并委托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1、两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扣划;2、两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3、两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4、两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持有信息,亦无企业注册信息。本院将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情况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暂时无法提供。本案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彭审 判 员 池仲旺审 判 员 朱大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朱冰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