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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4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米仁君与李国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仁君,李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4执390号申请执行人:米仁君,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溆浦县。被执行人:李国强,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米仁君与被执行人李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李国强返还米仁君借款本金8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5年2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自2017年5月18日起按80000元×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天数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1800元、执行费1780元。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世庚审判员  向军华审判员  刘继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 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