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5执2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4
案件名称
陈佳丽、杨佳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佳丽,杨佳琴,杨国华,黄育平,龚小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5执205号之二申请人:陈佳丽,女,汉族,2003年12月1日出生,学生,住乐安县。法定代理人:陈某,男,汉族,1978年6月20日出生,个体,住乐安县,系申请人陈佳丽之父。法定代理人:王某,女,汉族,1980年6月8日出生,个体,住乐安县,系申请人陈佳丽之母。被申请人:杨佳琴,女,汉族,2004年6月27日出生,学生,住乐安县。法定代理人:杨某,男,汉族,1976年1月1日出生,农民,住乐安县。法定代理人:高某,女,汉族,1981年6月18日出生,农民,住乐安县。被申请人:杨国华,男,汉族,1978年9月27日出生,无业,住乐安县。被申请人:黄育平,男,汉族,1976年10月24日出生,司机,住乐安县。被申请人:龚小兰,女,汉族,1975年10月9日出生,职业不详,住乐安县。被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抚州市玉茗大道1036号。法定代表人:操光荣,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陈佳丽与杨佳琴、杨某、杨国华、黄育平、龚小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中心支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申请人黄育平、龚小兰向申请人陈佳丽支付医药费200000.00元,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4日以(2017)赣1025执205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黄育平所有的车牌号为赣F×××××(斯达-斯太尔牌ZZ3251M36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申请人黄育平所有的车牌号为赣F×××××(斯达-斯太尔牌ZZ3251M364)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钰审判员 胡立新审判员 游 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润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