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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民终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道令、牙廷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道令,牙廷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民终12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道令,男,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勇,广西锐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牙廷永,男,1960年9月26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东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邦龙,广西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道令因与被上诉人牙廷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都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都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张道令已预交18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给其本人。审判长  吴亚玲审判员  黄美秀审判员  覃 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