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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81民初44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4437号原告:郭某某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审判员  韩瑞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