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2执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魏佑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区支行,魏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2执10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区支行。被执行人魏佑军,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魏佑军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当事人之间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区支行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1413号民事调解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义军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宋喜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清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