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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执14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袁昌贵张清会与重庆德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清会,袁昌贵,重庆德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1400号申请执行人:张清会,女,汉族,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现住重庆市长寿区。申请执行人:袁昌贵,男,汉族,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现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重庆德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法定代表人:朱明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昌贵、张清会与被执行人重庆德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查询被执行人重庆德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等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袁昌贵、张清会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10月27日,被执行人重庆德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袁昌贵、张清会200000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重庆德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昌贵、张清会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万龙审 判 员  刘伯康代理审判员  刘 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毓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