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2民初13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高俊红与丛刚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俊红,丛刚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2民初1314号原告:高俊红,女,1976年12月29日出生,现住东辽县。被告:丛刚名,男,37岁,现住东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俊红与被告丛刚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俊红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尚未对此案进行宣判前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俊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俊红负担。审判员 孟凡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谷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