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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2民初13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高俊红与丛刚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俊红,丛刚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2民初1314号原告:高俊红,女,1976年12月29日出生,现住东辽县。被告:丛刚名,男,37岁,现住东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俊红与被告丛刚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俊红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尚未对此案进行宣判前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俊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俊红负担。审判员  孟凡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谷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