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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93民初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大连友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宏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友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宏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3民初1039号原告:大连友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法定代表人:李永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日君,男,1969年6月25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窦莹莹,女,1983年9月10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中山区。被告:马宏伟,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住大连市高新园区。原告大连友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宏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大连友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友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为69元,由原告大连友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谷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