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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银执字第34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与宁夏恒源万福清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李关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宁夏恒源万福清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李关坤,刘香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银执字第34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51号。负责人:黄占平,该分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夏恒源万福清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工业园9号路。法定代表人:李关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关坤,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宁夏麒阳清真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执行人:刘香云,女,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宁夏恒源万福清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银民商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275022.22元(利息按年利率7.28%暂计算至2015年8月4日)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自2015年8月5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利率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执行)、案件受理费83450元、保全费50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77763元,共计10441235.22元及利息、罚息。在执行过程中,因赵学强、赵克祥、孙晋端申请对宁夏恒源万福清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重整,2016年12月15日本院作出的(2016)宁01民破2-1号民事裁定,受理了申请人对宁夏恒源万福清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中止对上述被执行人的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李关坤、刘香云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关坤、刘香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卢友权代理审判员王文浩代理审判员岳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赵银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