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8执9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甘小木、夏三美等与被执行人杨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小木,夏三美,杨萍,杨震,杨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8执987号申请执行人:甘小木,女,193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系杨某之母。申请执行人:夏三美,女,196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系杨某之妻。申请执行人:杨萍,女,198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系杨某之女。申请执行人:杨震,男,199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系杨某之子。被执行人:杨智,男,198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甘小木、夏三美、杨萍、杨震与被执行人杨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9日向杨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杨智履行本院2015年8月7日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1726号民事判决,赔偿杨某各项损失817846.25元,负担诉讼费5180元。后杨某于2016年3月死亡,四申请执行人作为其继承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杨智给付2000元。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将杨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杨智名下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银行亦无存款。另查明,杨智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后一直没有固定工作。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全部知晓,同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不要求对杨智采取拘留措施。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2015)高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卜志良审判员 陈启胜审判员 李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倪 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