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执恢5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刘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刘伟,张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2执恢5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75号。负责人张文波,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刘伟,女,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张永刚,男,汉族,1971年2月28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与被执行人刘伟、张永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商初字第70310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商初字第703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劲松审判员 徐 勇审判员 李志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