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49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董恒明与张文佳、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恒明,张文佳,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4938号原告:董恒明,男,197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军,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文佳,女,200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嵩山北路306号5号楼1-2层2号、3号、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6002816C。负责人:管作峰,系该公司经理。原告董恒明与被告张文佳、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董恒明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恒明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恒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恒明负担。审判员 乔战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