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执6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薛晓敏与被执行人梁青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晓敏,梁青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6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薛晓敏,女,汉族,1981年9月25日生,山西省河津市赵家庄乡邵庄村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梁青祥,男,汉族,1976年3月23日生,现住山西省河津市敬宾小区。申请执行人薛晓敏与被执行人梁青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2017)晋08民终24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薛晓敏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梁青祥名下河津市东都维也纳宾馆(注册号:140882600004587)、河津市祥坤煤业有限公司(注册号:140882010119522)在你处登记注册的工商登记手续,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东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柴 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