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3民初56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桐乡市洲泉卡丽贝儿皮革商行与李桂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洲泉卡丽贝儿皮革商行,李桂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83民初5674号原告:桐乡市洲泉卡丽贝儿皮革商行,住所地:桐乡市洲泉镇东田村东田路25-27号。经营者:章久旺,男,汉族,196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被告:李桂荣,男,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原告桐乡市洲泉卡丽贝儿皮革商行与被告李桂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李桂荣支付皮料款383282.15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本院依法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营者章久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认定,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2月,原告向被告供应制鞋皮料。2015年2月6日,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欠原告皮料款426900元。后双方继续发生业务,又产生皮料款97999.15元(期间退货1617元),此间,被告陆续付款140000元,尚欠原告皮料货款383282.1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桂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桐乡市洲泉卡丽贝儿皮革商行货款383282.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049元,由被告李桂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潘国琴审 判 员 高洪超人民陪审员 马佩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 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