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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4执7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马德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德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771号申请执行人:马德徐,女,汉族,1970年7月23日出生,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康乐街8号尚德国际商务中心2楼。负责人:赵凯,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德徐与被执行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复民初字第0026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人马德徐因被执行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已在案中履行完毕赔偿款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马德徐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复民初字第00261号案件中被执行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马德徐赔偿款4375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      安      兵审 判 员 吴            杰人民陪审员 王欣平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珍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