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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81财保6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梁春艳、刘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春艳,刘某,伊先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财保632号申请人:梁春艳,女,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申请人:刘某。法定代理人:刘统祯,男,住滕州市,系申请人刘某之父。被申请人:伊先民,男,1989年0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山亭区。申请人梁春艳、刘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伊先民驾驶的鲁D×××××号轿车。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伊先民驾驶的鲁D×××××号轿车一辆(停放于滕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施救中心)。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梁春艳、刘某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闫红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