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3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判刘秋武罚金一审刑事执行扣留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秋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3执539号移送执行机构: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刘秋武,男,生于1998年6月20日,住雅安市名山区。本院在执行刘秋武罚金一案中,于2017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刘秋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刘秋武之父刘云清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刘秋武与其母获得死亡赔偿金20余万元,现该款由雅安市名山区新店镇安桥村村民委员会代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刘秋武由雅安市名山区新店镇安桥村村民委员会代管的赔偿款3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宝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