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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2民初15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中联重科混凝土机械站类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边玉容、薛金、甘南华佳建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中联重科混凝土机械站类设备有限公司,边玉容,薛金,甘南华佳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2民初1558号原告:湖南中联重科混凝土机械站类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晓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边玉容,女,1990年5月14日出生,住陕西省靖边县。被告:薛金,男,1991年1月20日出生,住陕西省靖边县。被告:甘南华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南州夏河县。法定代表人:张玉江,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湖南中联重科混凝土机械站类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边玉容、薛金、甘南华佳建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湖南中联重科混凝土机械站类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联重科混凝土机械站类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中联重科混凝土机械站类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66元,减半收取计6933元,由原告湖南中联重科混凝土机械站类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廖秀壮人民陪审员  肖英钧人民陪审员  习风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正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