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2民初15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中联重科混凝土机械站类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边玉容、薛金、甘南华佳建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中联重科混凝土机械站类设备有限公司,边玉容,薛金,甘南华佳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2民初1558号原告:湖南中联重科混凝土机械站类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晓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边玉容,女,1990年5月14日出生,住陕西省靖边县。被告:薛金,男,1991年1月20日出生,住陕西省靖边县。被告:甘南华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南州夏河县。法定代表人:张玉江,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湖南中联重科混凝土机械站类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边玉容、薛金、甘南华佳建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湖南中联重科混凝土机械站类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联重科混凝土机械站类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中联重科混凝土机械站类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66元,减半收取计6933元,由原告湖南中联重科混凝土机械站类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廖秀壮人民陪审员 肖英钧人民陪审员 习风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正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