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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05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晓秋与陈冬梅、郭淑兰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秋,陈冬梅,郭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5执224号申请执行人陈晓秋,女。被执行人陈冬梅,女。被执行人郭淑兰,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5民初67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陈鸿信去世后留有遗产楼房一户(房屋坐落鹤岗市兴安区永青家园第十二号楼三层308市,建筑面积63.1平方米)归申请执行人陈晓秋所有并协助办理相关产权更名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由陈晓秋继承陈鸿信的遗产楼房一户(房屋坐落鹤岗市兴安区永青家园第十二号楼三层308市,建筑面积63.1平方米)归陈晓秋所有,并将该房屋过户至陈晓秋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志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 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