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某某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p t ;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002刑初376号公诉机关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2017年1月3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到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投案,同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李欣、李白,山西德辩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尧检公诉一刑诉(2017)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凡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欣、李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冒用万泰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名义与深圳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协议,收取保证金5万元。案发后,赃款归还。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退赔,可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在临汾市尧都区XX大酒店冒用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深圳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某某签订了山西安泽至沁水高速公路K52至K57标段工程施工协议,并收取欧阳某某5万元工程保证金,至案发,该工程也没有开工。被告人刘某某分别于2016年11月27日、12月14日归还欧阳某某1万元、4万元。另查明,2017年1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到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投案。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主动缴纳了罚金1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欧阳某某的陈述,深圳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控告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证人方某2、吕某某的证言,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收据,收条,山西省交通运输厅的证明,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明细清单,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到案经过,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王璟璞人民陪审员张晓玲人民陪审员段月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白瑞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