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刑更2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韩林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刑更224号罪犯韩林,男,198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盐山县人。现在河北省沧南监狱服刑。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盐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刑期至2018年9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于2017年10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提出,罪犯韩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表现突出,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共获得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八个月。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韩林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韩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6年1月20日至2017年4月20日期间共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该犯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13日被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评议表、提请有期徒刑罪犯减刑审批表、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张某1、张某2及罪犯证明人王某、崔某的证明材料等证据附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韩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予以减刑。该犯系多次犯罪,并结合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罪以及未能缴纳罚金的情形,故对其减刑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林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四万元不变。(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18年2月28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超审判员 王春利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 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