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5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高勇与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勇,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5民初1242号原告:高勇,男,汉族。被告: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住平原示范区黄河大道北邻。法定代表人:李庆宏,任政委。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勇与被告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勇撤回对被告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娄季林人民陪审员 毛 台人民陪审员 闫业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建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