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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78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建中与马立云、王明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中,马立云,王明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7876号原告:王建中(又名王建忠),男,196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马立云,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王明辉(又名王永库),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裕,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中诉被告马立云、王永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中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中要求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回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中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638元(已减半),由原告王建中负担。审判员  刘怀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如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