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78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建中与马立云、王明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中,马立云,王明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7876号原告:王建中(又名王建忠),男,196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马立云,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王明辉(又名王永库),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裕,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中诉被告马立云、王永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中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中要求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回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中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638元(已减半),由原告王建中负担。审判员 刘怀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如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