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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2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向正波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正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2执439号被执行人向正波,男,1985年5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青川县。本院在依据青川法院刑庭移交被执行人向正波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向正波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822刑初108号刑事判决书关于罚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兴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旭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