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民初76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街道经济事务服务中心与王春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街道经济事务服务中心,王春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7671号原告: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街道经济事务服务中心。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朝晖八区华电弄**号。法定代表人:戴林钢,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屠敏锋,浙江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群,浙江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春华,女,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原告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街道经济事务服务中心与被告王春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街道经济事务服务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街道经济事务服务中心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张丹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孙晓淼?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