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民初37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鑫苑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吴自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鑫苑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吴自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3738号原告:鑫苑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洲,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东,系公司员工。被告:吴自亮,男,汉族,1979年2月1日生。原告鑫苑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自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鑫苑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鑫苑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彦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彦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