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8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849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周某。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离婚纠纷一案,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民终3185号民事判决书,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23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周某返还申请执行人陈某某金银首饰钱、衣服钱、零花钱30000元,购车款80000元,共计11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5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周某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2.本院多次在执行系统提起查询申请,经反馈被执行人周某银行无存款,工商无注册信息,车辆无登记信息,互联网金融无存款。3.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查询被执行人周某房产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周某无房产登记。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周某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