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执18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名称
李又民、邹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又民,邹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1894号申请执行人:李又民,男,汉族,1961年10月31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法定代理人:王某,女,汉族,1963年10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系李又民妻子。被执行人:邹伟,男,汉族,1987年9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又民与被执行人邹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7)闽0211民初36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又民于2017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经济损失799881.2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规定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执行人邹伟价值人民币813854.2元(包括受理费、执行费)及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黄庆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何洁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