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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5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双鸭山市广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梁某某物业服务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鸭山市广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梁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5民初271号原告双鸭山市广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四方台区。法定代表人:李某,系公司董事长。被告梁某某,女,住四方台区。原告双鸭山市广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梁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双鸭山市广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以撤回对被告梁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双鸭山市广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梁某某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50.00元免于收取。审 判 长 刘 伟代理审判员 何 慧人民陪审员 曹 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薛博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