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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2民初86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王江帆与郑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江帆,郑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2民初8665号原告:王江帆,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郑海燕,女,199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江帆诉被告郑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江帆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江帆自行承担。审 判 长  王正平人民陪审员  王慧娟人民陪审员  彭小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广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