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2民初86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王江帆与郑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江帆,郑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2民初8665号原告:王江帆,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郑海燕,女,199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江帆诉被告郑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江帆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江帆自行承担。审 判 长 王正平人民陪审员 王慧娟人民陪审员 彭小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广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