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5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江建明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建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5刑初665号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建明,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瑞金市。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内乡县公安局网上追逃,于2017年8月19日被抓获,于2017年8月23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9月8日被内乡县公安局逮捕。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公诉刑诉(2017)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建明犯诈骗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志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建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被告人江建明经预谋后,窜至内乡县城,租赁一辆旧摩托车,骑车至内乡县赤眉镇齐营村,骗取被害人齐某的信任,谎称其爷爷为前国民党老兵,在此埋有“宝贝”,并与被害人齐某在齐营村附近田地中寻找宝贝。被告人江建明利用随身携带的“探测器”,趁齐某不备将提前准备好的假“宝贝”放入坑中,骗被害人挖到“宝贝”。尔后,被告人江建明与齐某约定回家请其爷爷来,给齐某钱财,索要了齐某手机号码后离开。一周后,被告人江建明给齐某打电话,谎称其在带其爷爷来内乡县的路上出了交通事故,需要钱做手术,分两次让齐某打款45000元。案发后,赃款全部追退。对此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江建明供述、被害人齐某陈述、证人梁某证言、辨认笔录、退赃收据、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江建明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江建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且有被告人江建明供述、被害人齐某陈述、证人梁某证言、银行转账凭证、辨认笔录、收到条、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证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建明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江建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合法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江建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全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了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建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杨志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春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