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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1民初16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云南东辰建设有限公司、张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云南东辰建设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1民初1654号原告:李某某,男1963年7月8日生,汉族,个旧市鸡街镇铁路折返段宿舍。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子明,云南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云南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东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宣威市西宁路北段西宁花园。法定代表人:张某甲,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某某,男,1976年10月5日生,汉族,住蒙自市。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云南东辰建设有限公司、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院本院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思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