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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执20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与陈静静、连云港太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陈静静,连云港太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20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住所地东海县牛山街道利民东路19号。被执行人陈静静,女,198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连云港太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钢铁路8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与被执行陈静静、连云港太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722民初3761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自逾期履行之日起两年内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刘兆柱审判员 王根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文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