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1民初字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周锴与麻城市南湖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锴,麻城市南湖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1民初字1296号原告:周锴,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麻城市财政局职工,住麻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梅,湖北颜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麻城市南湖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经济开发区聂家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71526823。法定代表人:唐自卫,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锴诉被告麻城市南湖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锴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锴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5250元,由原告周锴负担。审 判 长 屈 剑审 判 员 雷锦锋审 判 员 戴 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鲍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