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虎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虎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2刑初107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虎某某,男,1993年11月16日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6月1日被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23日被逮捕。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以即检执刑诉[201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诉讼权利告知书,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即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永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系在服刑期间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并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虎某某于2017年6月21日20时许,在青岛市第一看守所8009监室,与同监室的孙某因看电视发生争执。其间,虎某某用拳击打孙某鼻梁,致孙某鼻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孙某身体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虎某某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1日被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未执行刑期二个月零四天。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自行和解,被害人孙某对于被告人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不要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虎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羁押证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四中队中队长出具的证明材料一份,被害人孙某陈述,证人郭某1、管某、陈某、郭某2、刘某某等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病历,随案移送现场监控光盘一张,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3刑初159号刑事判决书,谅解书、和解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证实被告人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成立。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针对被告人虎某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公诉机关提出虎某某系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与原判未执行完的刑罚合并处罚;虎某某到案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从轻处罚。被告人虎某某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虎某某系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与原判未执行完的刑罚两个月零四天实行并罚。鉴于该案发后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手段、危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原判余刑两个月零四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红星人民陪审员 袁贵先人民陪审员 孙世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姜 娜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