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7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垣曲县宇鑫矿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昌市聚盛昌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垣曲县宇鑫矿业有限公司,金昌市聚盛昌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7执238号申请执行人垣曲县宇鑫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古堆村。法定代表人:郭占平,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金昌市聚盛昌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西井东。法定代表人:韩俊,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垣曲县宇鑫矿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昌市聚盛昌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金昌市聚盛昌矿业有限公司已经停产,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在下落不明,现被执行人金昌市聚盛昌矿业有限公司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人员已穷尽法律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827民初8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红岩审判员 王发晴审判员 郭 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雪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