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民辖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汪岚与纪岗、金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岚,纪岗,金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民辖9号原告:汪岚,女,汉族,1972年4月14日生,住广东省深圳市。被告:纪岗,男,汉族,1970年8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高安市。被告:金勇,男,汉族,1974年5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高安市。原告汪岚与被告纪岗、金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9日收到原告汪岚提交的立案材料。原告汪岚诉称,其与被告纪岗于2007年相识后相恋并同居,2008年始委托纪岗管理空余资金。金勇与纪岗系朋友关系,因金勇需资金周转,纪岗将汪岚的资金分三次共借给金勇210万,均约定借期6个月和月息2%。现三笔借款均到期未还,故起诉至法院。高安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该案被告纪岗系高安市人民法院在编干警,本案不适宜由高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特报请本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本院认为:高安市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请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刘 挺审判员 胡劲松审判员 邓育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洪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