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27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袁守均与王晓琴、申长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守均,申长松,王晓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2704号申请执行人:袁守均,男,195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陈治强,重庆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申长松,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区。被执行人:王晓琴,女,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区。本院在执行袁守均与申长松、王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执行兑现26994元,经查被执行人申长松、王晓琴无银行存款,其名下的车辆、房屋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守均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申长松、王晓琴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申长松、王晓琴尚欠申请执行人袁守均借款本金3273006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16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94606元。另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5346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申长松、王晓琴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条件,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2704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殷建华审 判 员 易首彬代理审判员 袁轶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晏家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