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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27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袁守均与王晓琴、申长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守均,申长松,王晓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2704号申请执行人:袁守均,男,195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陈治强,重庆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申长松,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区。被执行人:王晓琴,女,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区。本院在执行袁守均与申长松、王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执行兑现26994元,经查被执行人申长松、王晓琴无银行存款,其名下的车辆、房屋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守均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申长松、王晓琴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申长松、王晓琴尚欠申请执行人袁守均借款本金3273006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16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94606元。另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5346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申长松、王晓琴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条件,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2704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殷建华审 判 员  易首彬代理审判员  袁轶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晏家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