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2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陈显康与盐边县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显康,盐边县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2民初1127号原告:陈显康,男,汉族,1945年6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海,男,汉族,1971年8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系原告儿子。被告:盐边县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桐子林镇东环南路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26627654406。法定代表人:谷万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金国,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显康诉被告盐边县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显康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显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显康负担。审判员 冯川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国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