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6执8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白国清申请执行白永久、肖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国清,白永久,肖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6执8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国清,男,195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白永久,男,1951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巴彦县黑山镇。被执行人肖桂华,女,197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巴彦县黑山镇。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7)黑0126民初46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白国清申请执行白永久、肖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白永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6民初4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树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宏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