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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8执9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张冬生、黄琼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冬生,黄琼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8执972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一庭。被执行人:张冬生,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将乐县。被执行人:黄琼花,女,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将乐县。申请执行人江友送、张根风与被执行人张冬生、黄琼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428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冬生、黄琼花负担。因张冬生、黄琼花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生态庭于2017年10月26日移送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江友送、张根风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428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已立案(执行案号:(2017)闽0428执64号),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7)闽0428执64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28执9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傅建峰审判员  李建忠审判员  王进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伍松萍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