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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2民初26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长贵与史国志、刘艳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贵,史国志,刘艳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2684号原告:李长贵,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吉林省通榆县。被告:史国志,男,信息不详。被告:刘艳波,女,信息不详。原告李长贵与被告史国志、刘艳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李长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史国志、刘艳波给付李长贵欠款3万元并给付利息。事实和理由:史国志、刘艳波与2017年7月13日在李长贵处借款3万元,给孩子上大学做学费用,并承诺孩子上学就还,当时给李长贵出具借条一枚,但是经索要,二人至今未还。本院经审查认为,李长贵起诉的二被告列明的身份证号码和起诉的姓名不符,原告李长贵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长贵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明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