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91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锦州华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福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华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福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91民初909号原告:锦州华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东太平里绿景湾33-112号。法定代表人:朱玉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晓颖,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李福金,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义县。原告锦州华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福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锦州华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州华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锦州华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树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秋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