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帅与四平市宏野公路客运有限公司、贺树军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帅,四平市宏野公路客运有限公司,贺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2执443号申请执行人李帅,现住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四平市宏野公路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庆国,总经理。被执行人贺树军,现住四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帅与被执行人四平市宏野公路客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贺树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四平市宏野公路客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贺树军已将执行款给付李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302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东执行员 王志东执行员 陈凤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媛媛 来源: